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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修订实施专题宣传之二: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新《证券法》全面大幅提高行政罚款幅度,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新增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强化违法主体综合惩治,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对防范和减少证券领域违法行为发生、规范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全面大幅提高行政罚款幅度

  (一)显著提升罚款倍数对于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提高到110倍(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欺诈发行行为,由原来最高可处以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

  (二)大幅提高罚款限额。对于实行定额处罚的,处罚金额上限由原来多数规定的60万元、30万元,分别提高到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1000万元(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和500万元(如内幕交易)等。

  (三)实行双罚制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进行处罚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亦给予高额行政处罚。例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的,最高处以200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1倍处罚,并可对其责任人员最高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一)优化违法行为认定责任分配。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显著加重违法主体的举证和赔偿责任。

  (二)创新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方式。一方面,针对证券民事诉讼涉及投资者数量多、单个投资者提起诉讼成本高且起诉意愿不强等情况,建立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作用,允许其不受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三)完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形式。一是增加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通过责令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直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二是规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的先行赔付制度,可以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证券公司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三是明确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新增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一)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按照内幕交易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补齐了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政违法责任的制度空白,实现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序衔接,加大了对老鼠仓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新增个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在法律层面弥补了个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法律责任空白,将有助于遏制个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和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落实证券账户交易实名制。

  (三)新增拒绝、阻碍证券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将显著加大拒绝、阻碍证券执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有助于保障证券执法行为有序开展,维护监管执法权威。

  四、强化违法主体综合惩治

  (一)完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在原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员予以从事证券业务和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限制之外,增加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扩展了证券市场禁入范围。

  (二)将市场主体守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将被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违法主体将在社会信用评价上受到减损,行为和活动上受到一定限制,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综合惩治。

(来源:海南证监局)